Listory

服務條款

最後更新日期:2026 年 10 月 18 日

第 1 條(適用範圍)

本條款規定 Hironari Takahashi(以下稱「本營運方」)所提供的 iOS 應用程式「Listory」 (以下稱「本服務」)之使用條件。使用者應在同意本條款後使用本服務。 於註冊帳號時表示同意本條款的使用者與本營運方之間,即成立以本條款為內容的使用契約。

第 1 條之 2(透過 App Store 提供的應用程式)

  1. 本應用程式透過 Apple Inc. 的 App Store 提供。本應用程式的使用授權適用 Apple 所定的標準使用授權合約 (Licensed Application End User License Agreement,以下稱「Apple 標準 EULA」), 本條款則在此之外規定本服務的使用條件。關於本應用程式的使用授權,兩者有所牴觸時,以 Apple 標準 EULA 為優先。
  2. 本條款係由使用者與本營運方之間締結,Apple 並非本條款的當事人。 本服務的內容、維護及支援,由本營運方而非 Apple 負責。

第 2 條(帳號)

  1. 使用本服務必須以 Apple 或 Google 帳號註冊帳號。
  2. 未滿 13 歲者不得使用本服務。
  3. 未滿 18 歲者請在取得父母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後使用本服務(包括購買 Listory+)。 在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開始使用本服務者,視為亦同意本條款。
  4. 請提供正確的註冊資訊。
  5. 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或其他反社會勢力,以及與反社會勢力有密切關係者,不得使用本服務。
  6. 使用者應自行負責管理帳號。透過帳號進行的行為,將視為該帳號使用者本人的行為。
  7. 禁止一名使用者基於不當目的建立多個帳號。
  8. 曾因違反本條款而遭本營運方停用服務或刪除帳號者,未經本營運方同意,不得重新註冊帳號。

第 3 條(禁止行為)

使用本服務時,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 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2. 與犯罪有關或助長犯罪的行為
  3. 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商標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或其他權利或利益的行為 (包括未經授權刊登使用者不具相關權利的歌曲、圖片或音訊)
  4. 超出著作權法所允許的引用範圍,刊登歌詞、文章等第三方著作的行為(包括轉載歌詞的全部或大部分)
  5. 誹謗、威脅、騷擾他人,使用歧視性言論或霸凌他人
  6. 發布猥褻、過度暴力、煽動暴力或恐怖行動,或助長自殺、自我傷害或飲食失調的內容
  7. 冒充他人或散布虛假資訊
  8. 發送垃圾內容、無關的廣告或招攬訊息,或連續發布相同或相似內容
  9. 妨礙本服務營運、未經授權存取、利用安全漏洞,或傳送、植入病毒等有害程式
  10. 以自動化方式或其他方法大量蒐集本服務的資訊(網路爬蟲),或對本服務造成過度負荷的存取
  11. 修改或逆向工程本服務,或製作非官方用戶端
  12. 未經本人同意,刊登他人的住址、電話號碼、工作地點、學校等可識別個人的資訊
  13. 以結識不認識的異性或與其交往為主要目的使用本服務,或對未成年人進行不當接觸
  14. 將帳號(包括使用者名稱)或從本服務取得的資料轉讓、出借或買賣給第三方
  15. 規避或試圖規避封鎖、停用、年齡限制等限制存取本服務或其功能的機制(包括為逃避限制而建立其他帳號)
  16. 向反社會勢力提供利益或其他協助行為
  17. 構成兒童性剝削或虐待的內容、將未成年人作為性對象的內容,或招攬性行為
  18. 詐欺、騙取金錢或個人資訊的行為,或招攬參加老鼠會、投資等
  19. 以高於票面價格轉售門票、招募或仲介此類轉售,或買賣、招攬交易法令禁止或管制的商品或服務(例如毒品、武器)
  20. 其他與前列各款相當,且經本營運方基於合理理由判定為不適當的行為

第 4 條(使用者貼文)

  1. 貼文內容的權利歸發布該內容的使用者所有,本營運方不會主張該內容的所有權。
  2. 使用者同意本營運方(包括受本營運方委託營運本服務者)得依公開範圍等使用者的設定,在提供、顯示及改善本服務(包括調查問題及驗證功能)所需範圍內, 免費使用其發布的內容(包括重製、顯示、傳輸及加工)。 使用者就此範圍內的使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3. 使用者聲明並保證,其對發布的內容擁有必要權利,且該內容未侵害第三方權利。
  4. 對於違反或可能違反本條款的內容,以及依法令允許或要求刪除的內容,本營運方得不經事先通知予以隱藏或刪除。
  5. 本營運方會在傳送時,以機器判定貼文、留言、演唱會紀錄、動態、私訊、聊天室中的發言、主題、同行者聊天等文字, 是否包含屬於第 3 條禁止行為的字詞,或過多的連結、同一字元的過度重複,若包含則不予受理。 此判定為自動進行,本營運方的人員不會在傳送前讀取內容。 使用者同意本服務為進行此判定而處理文字。
  6. 與同行者共享演唱會紀錄時,共享的項目(日期、標題、演出者、場地、開場及開演時間、歌單、票價,以及預定或已參加的區別), 可由群組的所有成員編輯,並反映在每位成員的演唱會紀錄中。 即使使用者退出群組或刪除帳號,已反映在其他成員演唱會紀錄中的內容仍會保留。 群組內的公開範圍由群組共用,並由擁有者(建立群組的使用者)決定。擁有者可以將其他成員移出群組。
  7. 第 2 項的授權於使用者刪除該內容時終止。但刪除處理及從備份中清除所需的期間、依第 6 項反映在其他成員演唱會紀錄中的內容,以及依第 5 條、第 8 條處理或依法令保存所需的範圍除外。
  8. 使用者註冊的使用者名稱或顯示名稱侵害他人權利或構成冒充他人等,本營運方基於合理理由判定有必要時, 得要求使用者變更,或由本營運方予以變更。

第 5 條(檢舉及封鎖)

  1. 使用者可透過本服務內的功能檢舉不當內容或使用者,也可封鎖特定使用者以限制接觸,或將其靜音以減少顯示。 同行者聊天的訊息無法透過本服務內的功能檢舉,請檢舉或封鎖傳送者,或向第 13 條的聯絡方式提出申報。
  2. 本營運方會審查檢舉;若判定有必要,可能隱藏或刪除內容、停用該使用者、刪除帳號或採取其他措施。
  3. 禁止反覆提出虛假或濫用的檢舉。
  4. 本營運方不容許不當內容及對其他使用者的騷擾行為。檢舉原則上會努力在受理後 24 小時內確認。

第 5 條之 2(私訊及同行者聊天)

  1. 私訊是讓雙方都沒有封鎖對方的使用者之間,收發一對一文字、歌曲及貼圖的功能。
  2. 若接收者未追蹤傳送者,在接收者接受之前,私訊會以「訊息請求」送達,傳送者只能傳送 1 則文字訊息(無法傳送歌曲、貼圖及連結)。可傳送的訊息請求數量有上限。 接收者可以設定不接收訊息請求。
  3. 未滿 18 歲的使用者,只能與自己追蹤的對象互傳私訊。此限制無法由本人在設定中解除。
  4. 本營運方會依第 4 條第 5 項,以機器判定傳送的私訊是否包含屬於第 3 條禁止行為的字詞,若包含則不會傳送。
  5. 本營運方僅針對收到私訊的使用者所檢舉的私訊,為依第 5 條處理而查看其內容。 使用者同意本營運方查看其檢舉的私訊。
  6. 使用者可以刪除自己傳送的私訊。使用者刪除帳號時,該使用者參與過的私訊往來會連同對方的紀錄一併刪除。
  7. 同行者聊天是一起撰寫演唱會紀錄的同行者群組成員之間互傳文字訊息的功能,只有群組成員可以讀取。 傳送時,與私訊相同,會進行第 4 條第 5 項的判定。
  8. 本營運方僅在成員向第 13 條的聯絡方式提出申報時,為依第 5 條處理而在必要範圍內查看同行者聊天的內容。 使用者同意本營運方查看其申報的同行者聊天。
  9. 同行者聊天的文字在傳送者退出群組後仍會保留在群組中,所有成員都退出時會與群組一併刪除。使用者無法逐則刪除自己傳送的同行者聊天。 使用者刪除帳號時,該使用者傳送的文字會被刪除。
  10. 除依法令規定的情形外,本營運方不會向第三方揭露私訊及同行者聊天的內容。

第 5 條之 3(權利侵害的申訴)

  1. 認為本服務上的內容侵害其著作權或其他權利者(包括其代理人,以下稱「申訴人」), 得記載下列事項,寄至 [email protected] 提出申訴。
    1. 申訴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聯絡方式(電子郵件地址等)
    2. 認為受侵害的權利內容(著作的名稱、權利的種類等)
    3. 可特定該內容的資訊(網址、發布者的使用者名稱、發布日期時間等)
    4. 認為權利受侵害的理由
    5. 申訴人為該權利的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且申訴內容屬實的聲明
  2. 本營運方會確認申訴內容,若依法令判定有必要,將對該內容採取隱藏、刪除或其他措施。 為進行確認,本營運方可能要求申訴人提供其他資訊或資料。
  3. 本營運方可能在採取措施前後,將收到申訴一事、措施內容及申訴概要通知該內容的發布者,並徵詢其意見。 除經申訴人同意或依法令規定的情形外,本營運方不會向發布者揭露申訴人的姓名及聯絡方式。
  4. 依申訴採取的措施,並非本營運方對是否構成權利侵害所做的最終判斷。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應由當事人自行解決。
  5. 禁止提出虛假的申訴,或明知不具權利而提出申訴。因此對本營運方或發布者造成損害時,申訴人可能須負賠償責任。
  6. 對於反覆侵害他人權利的使用者,本營運方得依第 8 條限制功能、停用服務或刪除帳號。

第 6 條(付費方案「Listory+」)

  1. 本服務提供按月及按年自動續訂的「Listory+」訂閱方案。價格及期間以購買畫面(App Store) 顯示的內容為準。
  2. 除非在訂閱期間結束前 24 小時之前取消,訂閱將自動續訂,並向與 Apple ID 綁定的付款方式收費。
  3. 可從 iOS 的「設定」→ Apple ID →「訂閱項目」,或本應用程式內的「管理訂閱」取消。 無論是刪除本應用程式,或是刪除本服務的帳號,都不會取消訂閱。
  4. 付款及退款依 Apple 的政策辦理。本營運方無法直接退款。
  5. 本營運方可能變更或新增方案權益。若進行對使用者不利的重大變更,將事先在本應用程式內公告。
  6. 本營運方可能為首次訂閱者提供免費試用期或優惠價格(推出優惠)。適用對象、期間及價格以購買畫面顯示的內容為準。 推出優惠期間結束後,除非在結束前 24 小時之前取消,將以購買畫面顯示的一般價格自動續訂。
  7. Listory+ 不適用家人共享。1 個訂閱只會綁定 1 個帳號,無法在其他帳號使用同一個訂閱。

第 7 條(智慧財產權)

本服務所包含的程式、設計、標誌、文字等智慧財產權,歸本營運方或合法權利人所有。 本服務顯示的歌曲資訊、封面圖片、貼圖等取自各自的服務供應商,其權利歸各權利人所有。

使用者向本營運方提出的意見或建議(意見回饋),本營運方得為改善本服務等目的自由使用,無須向使用者支付對價或負保密義務。

第 7 條之 2(廣告及外部服務)

  1. 本服務可能會顯示廣告。訂閱 Listory+ 期間不會顯示廣告。
  2. 本服務會與 Apple Music、Spotify、Shazam、Klipy、音樂新聞各媒體等第三方服務連動,或顯示其連結。 使用這些服務時,適用各提供者的使用條件。完整播放歌曲需要使用者自己的 Apple Music 訂閱。
  3. 對於第三方服務的內容、服務中斷,以及連結目的地網頁(例如新聞文章)的內容,除可歸責於本營運方的事由外,本營運方不負責任。

第 8 條(停用及刪除帳號)

  1. 若使用者違反本條款,或本營運方基於合理理由判定其可能違反本條款,本營運方得不經事先通知刪除內容、 限制功能、停用服務或刪除帳號。
  2. 使用者可隨時從本應用程式內的設定刪除帳號。
  3. 刪除帳號不會取消 App Store 的訂閱。請在刪除帳號前,依第 6 條第 3 項的方式取消訂閱。 帳號刪除後的未使用期間,本營運方不退還訂閱費用(向 Apple 申請退款依 Apple 的政策辦理)。
  4. 如認為本營運方採取的措施有誤,請透過第 13 條的聯絡方式與我們聯絡。本營運方將確認內容,並視需要重新檢討措施。
  5. 帳號刪除或使用契約終止後,第 4 條第 7 項但書、第 10 條、第 10 條之 2、第 12 條及其他依其性質應繼續存續的規定,仍繼續有效。

第 9 條(服務變更、中斷及終止)

  1. 本營運方可能變更本服務內容,或中斷、終止提供本服務。
  2. 因系統維護、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本服務可能不經事先通知而暫時停止。
  3. 為防止不當使用及維持服務穩定,本營運方可能對發文、傳送等的次數或頻率設定上限。
  4. 終止提供本服務時,本營運方會預留相當期間,事先在本應用程式內或本頁面公告。

第 10 條(免責聲明)

  1. 本服務依現況提供。本營運方不保證本服務符合使用者的特定目的、具備預期的功能或效用, 或不會發生中斷或故障。
  2. 使用者互動所引起的爭議,應由當事人之間自行解決;除可歸責於本營運方的事由外,本營運方不負責任。 但收到檢舉時,將依第 5 條處理。
  3. 因本營運方的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致使用者受有損害時,除本營運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外, 本營運方僅就直接且通常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4. 本條款中即使有部分依日本《消費者契約法》或其他法令而無效,其餘部分仍繼續有效。

第 10 條之 2(使用者的責任)

  1. 使用者因違反本條款或不當使用本服務而對本營運方造成損害時,應賠償該損害。
  2. 第三方就使用者的貼文或其他行為向本營運方提出請求或申訴時,使用者應自行負責並負擔費用解決, 並負擔本營運方因應對所支出的費用(包括合理範圍的律師費用)。但可歸責於本營運方的事由除外。

第 11 條(本條款的變更)

  1. 於下列任一情形,本營運方得不經使用者個別同意變更本條款(日本《民法》第 548 條之 4)。
    1. 變更符合使用者的一般利益時
    2. 變更不違反本服務使用契約的目的,且依變更的必要性、變更後內容的適當性及其他與變更有關的情事,屬合理時
  2. 變更本條款時,本營運方會在變更生效日前的相當期間內,於本頁面公告將變更本條款一事、變更後的內容及生效日。 對使用者影響較大的變更,也會在本應用程式內公告。

第 11 條之 2(通知及聯絡)

  1. 本營運方對使用者的通知,以刊登於本頁面或本營運方的其他網站、本應用程式內的顯示等本營運方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
  2. 使用者對本營運方的聯絡,請以電子郵件寄至第 13 條的聯絡方式。

第 11 條之 3(地位的轉讓)

  1. 未經本營運方事先同意,使用者不得將本條款下使用契約上的地位或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或提供作為擔保。
  2. 本營運方將本服務相關事業轉讓給他人時(包括轉讓給本營運方設立的法人), 得使受讓人承繼使用契約上的地位、本條款下的權利義務及使用者的資訊。 使用者事先同意此事。

第 12 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條款以日本法律為準據法。因本服務發生爭議時,依訴訟標的金額,以東京簡易法院或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第 13 條(營運者資訊及聯絡方式)

營運者:Hironari Takahashi
聯絡方式:[email protected]

如經要求,將立即揭露地址及電話號碼。有關付費方案的詢問,也可透過上述電子郵件地址提出。